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七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商標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景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