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斯偉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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