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五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本院三重簡易庭九十年重簡字第一三三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㈠被上訴人因薪資求償無著動手毆打上訴人,上訴人不甘受辱,基於防衛因閃避不
及或有碰撞,是雙方互毆各負損傷,上訴人同感恐懼,精神之痛苦不下於被上訴人,雙方之損害及賠償應相互抵銷,始符公允。
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權利,造成他精神上損害,實際上被上訴人帶同夥人
,另外二個人變成證人,家裡來三個大漢前來,竟稱被上訴人被毆打,顯無公理。刑事部分已全部確定,只是因上訴人不願再上法院。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㈠本件與上訴人積欠薪資案件無關,上訴人亦對被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被上訴人獲判無罪確定。
㈡被上訴人雖然與友人一起去找上訴人,但其他二個人都不願惹事,所以被上訴人才被打得那麼慘。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丙、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調閱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七八號案件刑事偵審卷及調和達運輸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前往台北縣○○鄉○○路一八一之一號上訴人住處,向上訴人催討積欠薪資時,上訴人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出手毆打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受有右側顴部瘀腫傷二乘二公分、左側頭部瘀腫傷二乘二公分、頭頂部瘀腫傷三成三公分之傷害,被上訴人因遭上訴人毆打成傷,至今仍內心恐懼,精神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上訴人於本院到庭辯稱:被上訴人因薪資求償無著動手毆打上訴人,上訴人不甘受辱,基於防衛因閃避不及或有碰撞,是雙方互毆各負損傷,上訴人同感恐懼,精神之痛苦不下於被上訴人,雙方之損害及賠償應相互抵銷,始符公允,等語置辯。
二、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起訴書、判決書、診斷證明書各一件為證,復經證人即與被上訴人一同前向上訴人住處之友人 林榮宗 證稱:「‧‧‧(上訴人)追出來打甲○○(即被上訴人)頭部,因為甲○○之前有罵他(即上訴人)三字經」等語(見板橋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七八號偵查卷第十六頁)。證人即與被上訴人一同前向上訴人住處之友人 陳建興 證稱:「‧‧‧甲○○(即被上訴人)有用三字經罵乙○○(即上訴人),後來甲○○就出去,乙○○從後面打甲○○,我與林榮宗拉架,乙○○表示誰拉架,就要打誰」等語(見板橋地檢署八十九年易字第四三一七號刑事卷第三十四頁)無訛。而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其亦遭被上訴人毆打之事實。而上訴人因上開傷害行為,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日,被上訴人被訴傷害罪嫌,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板橋地檢署調閱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七八號案件刑事偵審卷查核屬實,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毆打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受有傷害,二者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自應依上揭法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洵屬依法有據。經查,上訴人毆打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受有傷害,尚需接受治療,被上訴人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則其請求精神慰撫金,依法尚無不合。又查,被上訴人學歷為國中肄業,平日擔任貨車司機,收入每月十餘萬元;上訴人目前為和達運輸有限公司負責人,擁有二部營業大貨車、司機、搬運工合計約十名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審酌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上訴人受傷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三十萬元,實屬過高,以五萬元範圍內之請求為相當,而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此部分未據被上訴人上訴而確定),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林春長~B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