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十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本件被告乙○○及丙○○同時為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惟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漏未記載,附此敘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蔡仁昭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