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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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
乙○○丁○○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三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