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殺人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右被告乙○○因涉嫌殺人案件,前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周玉蘭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