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被告甲○○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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