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五五號
具保人丙○○具保人丁○○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先後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二萬元,均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飭回。被告乙○○亦因竊盜案件由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丁○○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乙○○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復通知具保人丙○○、丁○○等人,請其協同被告甲○○、乙○○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甲○○、乙○○到庭,被告甲○○、乙○○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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