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償還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此外無其他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