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即鄒玉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即 鄒玉珠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即鄒玉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中之一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案卷無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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