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鴻凱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住被告丁○○住
丙○○住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庚○○住台北縣○○鎮○○街○○巷十三之二號辛○○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