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小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邵春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