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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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七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