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一號裁定將其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毒聲字第二0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施用毒品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判決確定,其強制戒治部分,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惟甲○○猶不能戒除毒癮,復另行起意,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抵癮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一月中旬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七日晚上止,,先後在宜蘭縣○○鎮○○路○段○○○號住處,將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一併摻用注射施用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經警於九十二年三月九日下午五時十分許,為警在宜蘭縣○○鎮○○路○段○○○號更新機車行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點二公克、包裝重0點三一公克)、注射針筒二支。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煌坦承不諱,並有被告尿液有嗎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慈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及尿液編號對照表各乙份在卷可按,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一號裁定將其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毒聲字第二0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施用毒品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判決確定,其強制戒治部分,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有該案判決書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紀錄表附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點二公克、包裝重0點三一公克)、注射針筒二支扣案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將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摻用同時施用之方式,係以一行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名,為刑法第五十五條之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毒品海洛因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右揭事實起訴書雖僅論列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在宜蘭縣○○鎮○○路○段○○○號其住處,施用海洛因一次,餘則未予論列,惟右揭事實起訴書未予論列部分,與起訴書已論列部分,分別有連續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之,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扣案白粉一包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三000000八八五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存卷可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白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