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電動機具乙台、電動機具內營業所得新台幣拾元硬幣共參仟參佰元及女用內褲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及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四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本案所扣押之電動機具乙台、電動機具內營業所得新台幣十元硬幣共三千三百八十元及女用內褲一件,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偵訊中及警詢時自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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