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五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八頁第十二行有關審判長法官「葉麗霞」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有關審判長法官係記載為「李錦樑」,惟經製作判決正本誤植為「葉麗霞」,有該判決原本及正本可憑,顯見判決正本因誤寫致與原本不符,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范清銘法官段景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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