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121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1號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69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96年11月14日案發當日被告及親友,均在中庭,根本無人進入告訴人開設之海鮮店,怎可能有毀損其海鮮店內的冷凍櫃之事?且告訴人及證人即告訴人之妻 張秀琴 之證述,均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信;再者,原判決將錄音光碟譯文之「你真壞」錯認為「摔乎歹」,而認定被告有毀損亦屬錯誤解讀,並聲請傳喚證人甲○○以資證明其並未毀損告訴人之冷凍櫃等語。經查:
(一)該冷凍櫃係搬置在告訴人住家的鐵門前,有相片附在原警卷內(見警卷第27頁),其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復提出該彩色相片附卷,並繪製現場位置圖,亦有該現場位置圖附卷可稽,被告對該現場位置圖亦不爭執,兩相比對冷凍櫃之位置互為一致均在告訴人住家的鐵門前,而非在上林川菜館內,被告以未進入告訴人開設之海鮮店上林川菜館內,怎可能有毀損其海鮮店內的冷凍櫃之事?即無足採。
(二)經本院勘驗被告指摘之上述爭議點,勘驗結果為:有物品掉落聲,也有聽到摔給他壞(台語)等語,核與原審勘驗結果相符,故而被告指摘原判決將錄音光碟譯文之「你真壞」錯認為「摔乎歹」,而認定被告有毀損亦屬錯誤解讀等語,亦無足採。
(三)證人丙○○及其妻張秀琴證述之內容核與光碟錄得之內容相符,已據原審詳為論述,被告空言指摘亦無足取。
(四)雖證人甲○○於本院證稱:當天被告並沒有踢壞冷凍櫃,因為在中庭並沒有看到冷凍櫃等語,惟冷凍櫃確實是搬置在告訴人住家鐵門前即證人所稱之中庭處,已如前述,而被告如何毀損冷凍櫃已據原審根據證人丙○○、張秀琴之證述、現場相片及光碟內容詳為論述,況當時現場很混亂有7、8人在場插嘴,亦據其證述在卷,而被告持兒童椅擲向冷凍櫃不過瞬間之事,難認證人甲○○必然目擊,且其證稱在中庭未看到冷凍櫃亦與事證不符,是其上開證述應係迴護被告之詞並不足採。
(五)綜上理由,本案被告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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