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家小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美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巷○○
號3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足憑,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兩造之父 王添順 之醫療費新臺幣
1萬8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