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5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25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另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聲明,茲均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