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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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薛孋蓉
相 對 人 黃珮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2年度雄補字第141
號損害賠償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獲准,並提出審查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其於100年度均無任何所得及財產
,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所釋明為無資力之人乙節,應堪認定。而聲請人所
為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閱102年度雄補字第
141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