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宏義
許紅道顏志銘右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宏義
許紅道顏志銘右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