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О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一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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