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甲○○
丙○○戊○○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全興 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六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直青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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