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第四七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卓立婷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