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10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 代理人  鍾湘君
被   告  詹益政
       詹育翔
       詹益宗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戴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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