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
原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泰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六三號十六樓
丁○○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二十二號戊○○○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巷二十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