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區○○路一段三一五巷一二弄二三號,查獲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安非他命一包0點六公克。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三七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二號案卷第十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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