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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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七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五、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號、第六三四號、第九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嗎啡參點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零零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嗎啡、安非他命分別係屬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級、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及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聲請書漏載),在新竹市○○路○○○巷○○號○○號一樓、新竹市○○路○段○○○巷、新竹市○○街○○路口等地(聲請書誤載為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九鄰棄土場內及新竹縣新豐鄉鳳坑村十一鄰坑子口六九八號),查獲甲○○(因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一級毒品嗎啡三點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00五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一公克。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三點二公克(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五號案卷第十三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00五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四十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號案卷第十一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九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一五號案卷第十八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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