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