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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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執聲沒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依法應予執行,惟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拘票、送達證書二份、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件影本可憑,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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