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868號
原 告 王惠綾
被 告 戴文國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複代理人 雷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