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942號
原   告  邱慧洳
兼訴訟代理人 詹苑宜
被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光
訴訟代理人  許錦秀
       丁姵云
       郭嘉惠
複 代理人  陳建江
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系爭旅行團人數未達16人之證明(例如:締約當事人
提出解除契約之證明)。
三、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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