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號
原 告 富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家育
原 告 林育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鄭學豐
李雅惠
陳榮光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