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號
原   告 富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家育
原   告  林育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鄭學豐
       李雅惠
       陳榮光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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