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3270號
原   告  高嘉佑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   告  蔡孟芳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
度附民字第529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06
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清洗自宅窗戶不慎,致使自己之窗戶相關
物件掉落毀損之事,因自認物業管理人員協助聯絡廠商速度
較慢,而以惡劣之「俗辣」、「不是男人」等字眼於管理委
員會開會及LINE群組上恣意宣洩其不滿之情緒,造成時任該
社區主任委員之原告名譽受損,而因被告前開妨害名譽行為
,致原告名譽嚴重受損、人格備受污衊,甚而無法繼續連任
社區主任委員工作之嚴重情形。因管理委員會之工作屬榮譽
職務,在社區工作執行績效優良,且使社區蒸蒸日上,繼續
續任為全體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服務本即屬應然之客觀前提下
,相關榮譽職務無法續任繼續為社區貢獻心力,顯已屬對原
告本身名譽之嚴重傷害打擊之明證。加以,原告每每思及該
遭受被告以惡劣之言詞,在管理委員會會議與通訊軟體騷擾
、辱罵,且被當作宣洩情緒對象之情景,除備感身心深受桎
梏困擾外,更嚴重咸到社區成員對原告之信賴評價無端蒸發
,致使律己甚嚴,向來愛惜羽毛兢兢業業為社區付出龐大時
間、精力,甚至經常以自身之資源為社區提供服務的原告心
中,因被告上開妨害名譽之行為而備極惶恐,日日活於恐懼
、沮喪之中,時時深怕被告是否會突有其他妨害名譽之攻訐
行為,故於此情形發生後,原告之生活品質急遽下降,彷如
居於水深火熱中,身心俱疲,更因此肇致精神耗弱、體重驟
降、精神恍惚無力工作,大為影響工作成效,且食不甘味、
夜不能寐,可見被告妨害名譽之行為已實質影響原告生活甚
鉅,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爭執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
248號刑事判決所載之事實部分,然因被告之評論可能對原
告產生之負面評價,僅限於社區群組與開會當時之數人,加
害程度輕微,況其他住戶於群組中看到、聽到被告對原告之
評論後,對原告並未產生負面之評價,亦未貶損原告之人格
與地位,對原告之評價反而更加上升,例如 居易 鄰居張先生
稱「還有高主委是怎麼樣的人,這個群組的人都知道。」、
方君君 稱「個人認為語音沒人想聽,也不會解決問題,只會
給人反感。」、居易鄰居Benson稱「窗戶掉下去,不是社區
經理造成,也不是主委害的,…是不是他應該做的義務,應
該是社區鄰居來討論。」,且於原告強行將被告退出通訊軟
體群組後, 吳昆澄 以貼圖表示支持與贊同、 何麗君 亦稱「辛
苦您了」,由此可知,其他住戶均對被告之言論表示不耐煩
與不認同,並對原告將被告強制退出通訊軟體群組一事表達
強烈贊同,是被告之評論除未貶損其他住戶對於原告經營社
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外,住戶們反而更加支持原告,認為
原告十分辛苦並給予慰問,原告之人格與地位似未受到嚴重
貶損,故被告加害程度輕微,且事實上被告之評論係貶損被
告自己之社會人格評價,而未損及原告之人格本身,故原告
之所受損害,應屬輕微,原告請求4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顯
屬過高。另被告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導致自家窗戶掉落
,砸壞社區遮雨棚,內心非常愧疚,又被告係身心障礙人士
,出門聯絡修繕之事多有不便,且怕拖延修繕會被鄰居說閒
話,故希望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即原告能幫忙聯絡廠商修繕
,惟最終並無下文,當時連續多日下雨,被告家之客廳無窗
戶,大雨自外潑入,家中一片狼籍、潮濕難忍,加之天候多
日陰雨,均致使被告之重鬱症更難控制,被告無法調整自己
之情緒而病發,一時失慮,便於通訊軟體群組及社區會議上
,表達對原告不滿之言論,被告係因病無法控制自己之情緒
,一時氣憤難當做出前揭行為,於事件發生後,被告深感悔
悟,多次詢洽原告,尋求和解並願意向原告致歉、請求原諒
,被告為身心障礙人士,無業無收入,且自民國95年間罹患
重鬱症、睡眠障礙至今,被告亦十分痛苦,本件係被告重鬱
症發作,一時失控而導致之事件,懇請鈞院斟酌被告事發當
時孤身一人,身心狀態不佳,無工作無收入,且加害程度輕
微,原告受損程度輕微等情形,酌減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一)查被告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總太居易」社區
之住戶,原告則係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被告於10
5年3月4日清洗自家窗戶不慎造成窗戶掉落後,因其認為原
告就其透過社區經理聯絡廠商修繕窗戶一事未能即時提供協
助,而有不滿,竟先後為下列犯行:
1.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接續犯意,於105年3月10日晚上8
、9時許,以「11B1」之代號,在該社區之LINE聊天軟體群
組「超近鄰居一家親」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對話群
組(共有124位成員),接續發送文字及語音內容,對原告
辱罵稱:「無能的男人」、「我覺得你可以穿裙子啦(臺語
)」、「不要躲在牆角做一個俗辣(臺語)」、「不要當縮
頭烏龜」、「你是三小、你是男子漢嗎(臺語)」、「是不
是俗辣、你是正港的俗辣(臺語)」等語,足以貶損高嘉佑
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2.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接續犯意,於105年3月16日晚上
7時許,在上開社區之一樓會議室所舉行之第四屆管理委員
會105年3月份第一次月例會議中,於多名委員出席及數名住
戶列席時,在該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當場向擔任會
議主席之原告接續辱罵稱:「你正港是俗辣(臺語)」、「
他像龜孫子一樣跑上去了」、「你是不是一個男人啊,你對
一個女人說你的生命受到危險?太可笑了」、「你無能」、
「你要穿裙子啦(臺語)」等語,犯有公然侮辱罪,經本院
判決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
執行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等事實,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48號刑事卷宗查明
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
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
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
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
成侵權行為。又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
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
例可以參照。本件被告在105年3月10日晚上8、9時許,以「
11B1」之代號,在該社區之LINE聊天軟體群組,以及於105
年3月16日晚上7時許,在上開社區之一樓會議室所舉行之第
四屆管理委員會105年3月份第一次月例會議中,以足使第三
人聽聞之方式,向原告辱罵上開言詞,為被告所不爭執,被
告並因此遭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易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被
告公然侮辱罪在案,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上開行為已足
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與痛苦,且使原告在社
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原告主張其名譽因被告前開言詞而受
損,應為可取,原告以其名譽受侵害為由,請求被告依侵權
行為法則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
(三)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經查,原
告教育程度為大學,從事美妝批發代理及零售,名下並有房
屋2筆、土地1筆、汽車2台等、投資5筆等財產;而被告則為
高職肄業(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48號卷宗第50頁),目
前為家管,沒有收入,名下有房屋1間、土地1筆、汽車1台
等財產等情,業經兩造自承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
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上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
、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
情狀,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0萬元尚嫌過高,應認以3萬元
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法院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
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捷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