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6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杜炳賢
被 告 胡進保
胡合
訴訟代理人 謝炎佑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