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被告乙○○
甲○○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陸仟叁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肆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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