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文

選任辯護人張宸浩律師

李家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2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李家豪律師」,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張宸浩律師、李家豪律師」。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甲○係委任張宸浩律師及李家豪律師為其選任辯護人,此有委任狀1紙附卷可稽;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張宸浩律師,應予更正補列,核諸該漏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院依張宸浩律師刑事聲請更正狀以裁定補充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