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1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2月2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6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銘隆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3,537元│98年7月23日│YC0000000│││││行前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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