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