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柒公克、零點零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2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刑事偵查案卷無訛;而被告上開案件所扣得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淨重分別為0.057公克、0.060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047公克、0.050公克)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4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6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2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蔡蓓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