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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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於民國99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上開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6至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71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16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38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6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
96年度訴字第4796號、96年度訴字第5018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5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8月、1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13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6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年
7月、2年4月,而於99年8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9903661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8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