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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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康李阿杏 發支
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1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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