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號
即 原 告  徐正國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郭宗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壹拾壹
萬柒仟柒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