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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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甲○○因持有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法官張祺祥
法官沈應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持│有││││台│││台││││有│期││台│1│中│上0││中│上0│││毒│徒│4│中│偵8│高│9│7│高│9│7││品│刑││地│0│分│訴1││分│訴1│││罪│六││檢│9│院│││院│││││月││││││││││├──┼──┼────┼──┼─────┼─┼───┼────┼─┼───┼────┤│販麻│有二│││5│台│││台││││賣醉│期月││台│11│中│上3││中│上3│││化藥│徒│6│中│偵53│高│更1││高│更1│17││學品│刑││地│73│分│㈠1││分│㈠1│││合罪│五││檢│21│院│││院││││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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