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