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甲○○○○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達代收人  丁原偉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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