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可憑,被告罪證已臻明確。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卷附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理事件通知單
,觀察紀錄表、酒精測試值、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
三、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係「抽象危險犯」之規定,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參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