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五號
  聲 請 人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NGJAE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О二七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SONGJAENG SUTHUP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玖日,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中之對於肇事經過之自白,核與證人 黃榮燦
劉文龍古文霖 在警訊時之陳述相符。(二)贓物認領保管單、酒精測試表、
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查詢認可資料、外僑入出境紀錄端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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