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元,折合銀元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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