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官碧玲